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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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81131.8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计3005元,由被告***负担2700元,由原告***负担305元;鉴定检查费3907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