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野县宏源棉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野县宏源棉业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喜俭、杜金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