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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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 唐山中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8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40000元及至2018年11月16日的借款利息1231186.83元,并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0.81‰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止,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二、维持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8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对被告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40000元及至2018年11月16日的借款利息1231186.83元,并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0.81‰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止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变更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8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用个人及家庭全部财产对被告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上诉人***对上诉人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上诉人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40000元及至2018年11月16日的借款利息1231186.83元,并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0.81‰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827元,由上诉人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27元,由上诉人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2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