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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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金桥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河南金万嘉农产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长葛市丰园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1,795,326.62元、利息158,739.48元、罚息(至2020年5月4日的罚息计249,811.41元、2020年5月5日以后的罚息以1,795,326.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5%的标准自2020年5月5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罚息22.59元)及复利(以利息158,739.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5%的标准自2019年4月18日计算至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长葛市金桥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河南金万嘉农产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长葛市丰园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对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33元,由诸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