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宏润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1,799,716.68元、利息461,638.58元、罚息(以本金1,799,716.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9925%的标准自2020年3月22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及复利(以利息461,638.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9925%的标准自2020年3月22日计算至还清借款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宏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62元,由诸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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