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鄢陵县绿达花木有限公司
鄢陵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河南稼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鄢陵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4,099,063.78元、利息32,187.18元、罚息(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以本金4,099,157.4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以本金4,099,063.7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及复利(以利息32,187.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自2019年9月25日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稼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绿达花木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8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191元,由七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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