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熟东恒商标织造有限公司 苏州市双贝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常熟东恒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双贝纸业有限公司货款81895.55元,律师费6700元,合计人民币88595.55元,以及支付以81895.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040元,由被告常熟东恒商标织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戚鸣宇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树华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