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熟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常熟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黄浦江路55号生活区C1号楼南侧2层201-237室共37间房屋腾空返还原告。 二、被告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88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8日至实际腾让房屋之日按照人民币577200元/年计算的使用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202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6月1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上述第二、三、四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5。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2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诉讼费合计5902元,由原告负担820元,由被告负担5082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由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