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计8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22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四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8-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