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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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龙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安阳市中正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长久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安阳市万创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龙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长久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31336058.64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龙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长久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19年7月31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7549077.99元;此后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的逾期违约金,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6‰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安阳市万创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龙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履行事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中***、***、***、***、***、安阳市万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龙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长久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各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559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5559元,由原告天津长久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39791元;由被告河南龙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935768元,被告***、***、***、***、***、安阳市万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连带负担的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长久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上诉标的金额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