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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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磊口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磊口支行借款199,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30日至2018年6月24日的利息,以199,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0月29日的利息,以199,7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以199,000元为基数,以上利息均按月利率9.1042‰计算;自2019年5月3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9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6563‰计算),执行时扣除被告已付利息23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磊口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计2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