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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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家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家沟支行借款166,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6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2.2‰计算,自2019年2月27日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8.3‰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家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计1,8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