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8904.6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告主动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可直接将赔偿款给付原告或汇入本院账户名为确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为河南省确山农商行三里河支行,50103011800000038-0166的账户。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确山县留庄镇谭楼小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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