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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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修车费5700元及停运损失12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列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39.5元,由***负担19.5元,***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