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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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汉锦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卓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饶市华中辅仁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武汉锦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营业款138.0969万元; 二、驳回武汉锦康餐饮管理有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6元,减半收取3253元,反诉费8000元,合计111253元,由上饶市华中辅仁学校承担,反诉费2189元由武汉锦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