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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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485933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75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鉴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已预付了10000元医疗费用,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需实际支付原告***、***110000元,鉴于被告***已支付原告***、***60000元,故被告***需支付原告***、***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10元,减半收取5555元,由被告***承担4000元,原告承担1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