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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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宏艳贸易有限公司 宜春市博浩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春市宏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春市博浩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6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扣减宜春市宏艳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46800元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春市宏艳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76元,减半收取计113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388元,由被告宜春市宏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收款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