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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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名下动产、不动产、到期债权予以查封或扣押。 上述财产保全价值金额为889万元,其中,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到期债权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