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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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433268.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3元,减半收取计4726.5元,由原告***负担51元,被告***负担46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