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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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垒高实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61321.2元、利息858.92元、罚息7995.38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70175.5元; 二、被告***、***、***、河南垒高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垒高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7元,由被告***、***、***、***、河南垒高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