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依诺威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费44,669.08元,并偿付原告上海雷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4,669.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依诺威电子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1.50元,保全申请费469元,合计诉讼费930.50元,由被告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依诺威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