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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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利宝龙磨具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河南省利宝龙磨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郑州利宝龙磨具工贸有限公司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金700万元,利利息(复利、罚息)129313.42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河南省利宝龙磨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有权在被告河南省利宝龙磨具有限公司上述欠款范围内,就被告河南省利宝龙磨具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开封市陇海三路以南、九大街西侧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号为:豫(2018)开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191号,使用权证号:汴房地产权证第××号)和两处房产(抵押登记证号为:豫(2018)开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191号,所有权证号为:汴房地产权证第××号;汴房地产权证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17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6705元,由被告郑州利宝龙磨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