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车辆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7045元(已扣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的垫付款10000元); 二、***在获得上述赔偿款的同时返还***1300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负担1020元,***负担680元,***负担55元;鉴定费39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