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连云港东港针织有限公司 南通硬邦邦纺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东港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如皋市印染整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7847.74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反诉被告如皋市印染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连云港东港针织有限公司赔偿测试费及其他费用损失合计7万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连云港东港针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第一、二项冲抵后,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东港针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如皋市印染整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847.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768元,由原告如皋市印染整理有限公司承担3238元,由被告连云港东港针织有限公司承担25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3.45元,由反诉原告连云港东港针织有限公司承担2173.45元,由反诉被告如皋市印染整理有限公司承担680元。(双方均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冲抵后,连云港东港针织有限公司应向如皋市印染整理有限公司给付1850元,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68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