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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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省泽龙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西省泽龙投资有限公司对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杨柳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2720元,二审诉讼费2468元,共计5188元。由***、江西省泽龙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