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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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乐县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43604.63元。 二、被告中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51762.7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8元,由被告中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负担2104元,由原告***负担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