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秦皇岛东旭冶金车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83民初1817号 原告:秦皇岛东旭冶金车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阮芳芳,任总经理。 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刘凤国,任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东旭冶金车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秦皇岛东旭冶金车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秦皇岛东旭冶金车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庆春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帆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