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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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宝迪商贸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运城市宝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借款本金1627×元及利息、罚息(2019年2月28日之前的利息及罚息为2×6元;2019年2月28日之后3××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7.6%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3××0元本金付清之日止,3××0元的罚息按年利率2.28%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3××0元本金付清之日止;1327×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7.6%计算,1327×元借款本金的罚息按年利率2.28%计算,均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1327×元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运城市宝迪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运城市宝迪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清偿义务,则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广场西侧×东部×北段、中段,×号,××号、建筑面积为3854.61平方米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运城市房他证市辖区字第1××1号)以拍卖、变卖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43元,由被告运城市宝迪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