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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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汾阳西河路营销服务部 汾阳市锦江运输有限公司 孝义市旺顺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孝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汾阳西河路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计人民币21894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计229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汾阳西河路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