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山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32,425.46元; 二、被告盘山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工程款付清日止,以本金1,432,425.4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55元,其中按原告诉讼请求支持部分的诉讼费17,692元由被告盘山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