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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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6月20日的利息为929.78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