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0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 被执行人: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昭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威仲字第283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威仲字第28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