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盘锦亿东石油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盘锦一鸣实业有限公司 盘锦星垚科工贸有限公司 盘锦嘉实滑油有限公司 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星垚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3,173,869.20元、律师费25,000.00元,并以3,173,869.2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原告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于被告盘锦一鸣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盘锦市大洼区区不动产证明第000352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盘锦嘉实滑油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91.00元,减半收取16,195.5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