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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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506508.43元。 二、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38450.84元。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46995.47元,被告梅州市敏恒实业有限公司、阜阳市南行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各自分别对其中的23497.7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1.01,由原告***负担115.9元,被告***负担481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