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诏安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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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624民初288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叶(***之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饶平县营销服务部,住***。

负责人:余佳瑞。

被告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诏安营销服务部,住***。

负责人:张晓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职工,住***。

原告***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饶平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大地财险饶平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诏安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诏安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叶及被告***、平安财险诏安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大地财险饶平服务部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大地财险饶平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施救费、车辆修理费共计45252.06元;2、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35553.65元),请求法院判决由平安财险诏安服务部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30日5时30分,***驾驶闽E×××××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诏安县梅州侨场路段实施左转驾出道路时,与同向后方***驾驶的闽E×××××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局损,***受伤的交通事故。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承担事故责任。***受伤后先后在诏安县总医院、漳州市医院、云霄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共计住院治疗47天,出院医嘱门诊随访,继续恢复治疗,建议休息两个月,加强营养。经查证,***系闽E×××××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该车在大地财险饶平服务部投保交强险,在平安财险诏安服务部投保商业三者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

1、医疗费:38230.65元;

2、误工费:17738.46元(165.78元/天×47天+165.78/天×60天);

3、护理费:7792.6元(165.78元/天×47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50元/天×47天);

5、营养费:3823元(38230.65元×10%);

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院诊断***有应激性精神障碍);

7、后续治疗费:1000元(出院医嘱门诊随访,继续恢复治疗);

8、交通费:2721元(包括救护车费用1721元)

9、事故施救费:200元;

10、车辆修理费:1950元。

以上合计:80805.71元。事故发生后***、大地财险饶平服务部、平安财险诏安服务部均未垫付费用,望判如所请。

***辩称,本案交通事故属实,要求由大地财险饶平服务部、平安财险诏安服务部赔偿***的损失。

大地财险饶平服务部没有答辩。

平安财险诏安服务部辩称,一、闽E×××××轻型仓栅式货车在答辩人处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驾驶员需提供相应证件进行核对,在证件齐全、有效的情况下,答辩人愿意承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诉求赔偿的项目部分有异议,1、医疗费中漳州市厚德医药有限公司购买的药品属于外购药,没有医嘱不予认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非医保用药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该部分费用为5734.6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15元/天标准计算;3、营养费应按医疗费的6%计算;4、后续治疗费没有医嘱也没有司法鉴定意见,不予认可。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饶平县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45252.06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诏安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34553.65元;

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负担12.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饶平县营销服务部负担465.6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诏安营销服务部负担43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少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吴一慧

书记员沈溢珊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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