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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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天望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赔偿67805.44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1万元,还应支付57805.44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45357.60元(含被告新余市天望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472元),向被告新余市天望运输有限公司支付12447.84元(已扣除应承担的诉讼费4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负担59元,被告新余市天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72元(已在返还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