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房集团随州房地产开发公司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6)鄂132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周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6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原审被告***、周璇已支付的230810元利息在执行中予以扣减),原审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300万元借款本金、未付利息及债权、抵押权实现费用范围内对原审被告***已登记抵押的随县洪山镇街道山城明珠裙楼幢1-2层10-15号房产(他项权证号:随县房他证洪山字第××号)与土地(他项权证号:随县他项(2014)第000021号)中所有权与使用权属于第三人李洪波的房产与土地(房产平面图编号为14号,也即从北往南第三间、第四间一楼门面房)和所有权与使用权属于第三人葛付超的房产与土地(房产平面图编号为10号、11号,也即从北往南第七间、第八间一楼门面房)部分在依法处分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其余部分房产和土地在依法处分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审被告***、周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3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原审被告***、周璇已支付的534238元利息在执行中予以扣减),原审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360万元借款本金、未付利息及债权、抵押权实现费用范围内对原审被告***已登记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随县房他证洪山字第××号)与土地[他项权证号:随县他项(2014)第000079号]在依法处分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审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元,由原审被告***、周璇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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