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利川市华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欧阳曦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36858.9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408.40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493160.40元,被告***赔偿171645.05元,剩余损失61645.05元由二原告自行承担。

二、被告***已经垫付的丧葬费、医疗费共计50408.40元,在被告阳光财险恩施支公司赔付后,由原告***、***返还给被告***。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2242元,由原告***、***承担224.2元,被告***承担1793.6元,被告***承担2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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