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1926.4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60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12元,由原告***负担374.2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负担353.05元,被告***负担39.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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