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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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兴城市晟达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31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4464.31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负担37元,由被告***负担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