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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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锦州滨海新区人民医院 葫芦岛市海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葫芦岛港兴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残疾赔偿金60000元,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第三人锦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医疗费190804.11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扣除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00000元后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依赖费用、复印费、鉴定及检查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370113.93元(详见赔偿明细)。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葫芦岛市海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