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金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商友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商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70000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2月20日尚欠利息5151400元。借款14000000元自2019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以其实际逾期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1+50%)的标准计付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借款3700000元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2%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3月24日起的利息、罚息以其实际逾期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1+50%)的标准计付至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商友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潜江市周矶办事处318国道以南荆桥村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被告湖北商友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借款14000000元时优先受偿;

三、原告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生兰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潜江市老新镇兴建路南侧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被告湖北商友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借款14000000元时优先受偿;

四、原告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潜江市广华共建路鸿发花园1栋1单元601室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被告湖北商友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借款3700000元时优先受偿;

五、被告李生兰、湖北金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商友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37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对被告湖北商友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90元,减半收取计65545元,由被告湖北商友商贸有限公司、***、***、李生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0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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