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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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正盛铸造有限公司 福建隆晟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借款本金9995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8年12月1日计至实际还款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80625‰执行,罚息按该利率加收40%计算); 二、被告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0元; 三、被告福建隆晟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正盛铸造有限公司、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隆晟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正盛铸造有限公司、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案受理费81976元,由被告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隆晟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正盛铸造有限公司、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