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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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至县胜利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给付原告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安装款518886.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9元,减半收取4494元,由被告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