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池州市贵池区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9)皖1702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池州市贵池区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832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3832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池州市贵池区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91.60元;

四、驳回池州市贵池区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520元,由池州市贵池区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2770元,***负担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1元,由池州市贵池区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0111元,***负担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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