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 河南新兴木塑科技有限公司 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 济源市北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借款本金997万元及利息(2017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8日的利息,按年利率7.308%计算;2018年9月1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0.962%计算); 二、被告河南新兴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济源市北辰实业有限公司、***、***、***、***、***、***、***、***、***、***、***对前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南新兴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济源市北辰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8424元,由被告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兴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济源市北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