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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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13日的利息34886.09元、复利6814.23元,之后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以淮南市房地产产权和市场管理处出具的淮南市房地产他证田家庵区字第T2016001681号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登记范围为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曾玲雅、***、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泉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玲雅、***、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泉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3元,由被告***、***、***、曾玲雅、***、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泉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曾玲雅、***、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泉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泉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曾玲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