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济源市建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9001民初369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素娟,系原告女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建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地址:济源市轵城镇西留养村7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68M28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济源市建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济源市建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源市建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武建光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