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宁兴泰经贸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宁兴泰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08800.52元及以208800.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3元由被告安宁兴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4271元,由原告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02元;保全费1654元由被告安宁兴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