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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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山支行 贵州省望谟圣火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00000元,并承担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300000元支付从2012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0000元支付从2012年4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000元支付从2012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000元支付从2012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被告贵州省望谟圣火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7-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